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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院台廳民一字第 13830 號
要旨
伊朗人為外國人收養之法律規定
主旨
關於囑查伊朗人為外國人收養之法律規定乙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院八十三年四月一日 (83) 院文實字第四○○○號函。
二 准外交部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外 (83) 條二字第八三三一九五五五號函轉據我國駐杜拜辦事處八十三年七月二十日DU五九○號傳真電報略以:
經洽請外貿協會駐德黑蘭辦事處查復略稱:
(1) 伊朗將被收養人之年齡分為五種情形:(a) 一至六歲之男孩或女孩。(b) 七至十五歲之女孩或七至十八歲之男孩。(c) 上述年齡至二十五歲之男孩或女孩。(d) 超過二十五歲以上之男或女。(e) 身心不正常之男或女。上述每一年齡層之收養均有特別規定。
(2) 關於一九六一年出生之伊朗籍男子,已婚,娶我國女子為妻,可否由外國人收養乙事。該伊朗人在年齡方面屬 (1) 之 (d) 種情形,有下列二種規定:(a) 倘該伊朗人擬放棄伊朗國籍,則該伊朗人需向伊朗外交部及其他有關部會申請放棄國籍,如獲核准後即喪失伊朗國籍,並可接受外國人士之收養。(b) 倘該伊朗人擬為外國人士收養並保有伊朗國籍,則被收養人僅需獲得收養人國家之居留簽證並按收養人國家之收養規定辦理。如收養行為發生在伊朗境內,則收養人需為回教徒,並有二個年滿十八歲以上之證人即可依伊朗法律辦理收養。
三 檢送伊朗有關收養規定英文說明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