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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院台廳民二字第 01379 號
要旨
按臺灣之祭祀公業並非法人,僅屬於某死亡者後裔公同共有祀產之總稱,其本身無權利能力,不能為權利之主體,其財產應為祭祀公業派下公同共有,不因土地登記簿記載其所有人名義為祭祀公業,而異其性質,故該不動產仍應認其派下公同共有 (最高法院三十九年台上字第三六四號判例意旨及六十五年二月十七日,六十五年第二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三) 參照) 。惟查公同關係似須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始得成立 (民法第八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參照) ,上開判例及決議意旨,認臺灣之祭祀公業僅屬於死亡者後裔之公同共有,此項公同關係究係依何者而成祭祀公業之財產既為祭祀公業派下公同共有,派下若有死亡,自仍可為繼承之標的。祭祀公業若欲為不動產之處分,在死亡派下之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前,似不得處分(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參照) 。惟查實務上,法院判命祭祀公業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與他人時,通常均未審查派下是否有死亡之情事,及其繼承人是否已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之規定就祭祀公業之公同共有財產辦妥繼承登記,是否妥適?與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意旨是否相符,似有研議之必要。
全文內容
按臺灣之祭祀公業並非法人,僅屬於某死亡者後裔公同共有祀產之總稱,其本身無權利能力,不能為權利之主體,其財產應為祭祀公業派下公同共有,不因土地登記簿記載其所有人名義為祭祀公業,而異其性質,故該不動產仍應認其派下公同共有 (最高法院三十九年台上字第三六四號判例意旨及六十五年二月十七日,六十五年第二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三) 參照) 。惟查公同關係似須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始得成立 (民法第八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參照) ,上開判例及決議意旨,認臺灣之祭祀公業僅屬於死亡者後裔之公同共有,此項公同關係究係依何者而成祭祀公業之財產既為祭祀公業派下公同共有,派下若有死亡,自仍可為繼承之標的。祭祀公業若欲為不動產之處分,在死亡派下之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前,似不得處分(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參照) 。惟查實務上,法院判命祭祀公業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與他人時,通常均未審查派下是否有死亡之情事,及其繼承人是否已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之規定就祭祀公業之公同共有財產辦妥繼承登記,是否妥適?與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意旨是否相符,似有研議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