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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院台廳刑一字第 03035 號
要旨
民國四十八年至六十四年出生之役男,為八十三年常備兵現役徵集對象,各法院受理之刑事案件,如被告為上述役男而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於判決後,應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通知役男戶籍所在地縣 (市) 政府
主旨
民國四十八年至六十四年出生之役男,為八十三年常備兵現役徵集對象,各法院受理之刑事案件,如被告為上述役男而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於判決後,應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通知役男戶籍所在地縣 (市) 政府,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臺灣省政府八十三年二月三日府兵二字第一四二五一號函辦理。
二 檢附前函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