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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院台廳刑一字第 0303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02 月 24 日

要旨

民國四十八年至六十四年出生之役男,為八十三年常備兵現役徵集對象,各法院受理之刑事案件,如被告為上述役男而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於判決後,應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通知役男戶籍所在地縣 (市) 政府

主旨

民國四十八年至六十四年出生之役男,為八十三年常備兵現役徵集對象,各法院受理之刑事案件,如被告為上述役男而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於判決後,應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通知役男戶籍所在地縣 (市) 政府,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臺灣省政府八十三年二月三日府兵二字第一四二五一號函辦理。

二 檢附前函影本一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院台廳刑一字第 0303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02 月 24 日發布,要旨:民國四十八年至六十四年出生之役男,為八十三年常備兵現役徵集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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