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提祭祀公業管理人可否代表全體派下領取提存物之法律問題
主旨
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提祭祀公業管理人可否代表全體派下領取提存物之法律問題 (如附件) ,經本廳提供研究意見,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並轉行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院八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83) 院文速字第一二四六一號函。 二 按祭祀公業依法經全體或多數派下選任產生之管理人,係以管理派下公同共有之祀產為目的,有關保存、利用、改良等管理行為,應均屬管理人之權限。上述法律問題所提以公業管理人為受取權人之提存事件,除公業規約或派下決議有特別約定外,該公業管理人基於其管理權,自得代表全體派下領取提存物,所擬討論意見,應以丙說之結論為當。 三 本件法律問題未依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律座談會實施要點之規定,作成研討結論,並依格式填報,請轉知該地方法院,應切實依照上開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