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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院台人一字第 07455 號
要旨
為避免違法用人,破壞國家人事法制,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確實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國籍法施行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主旨
為避免違法用人,破壞國家人事法制,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確實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國籍法施行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本院人事處案陳銓敘部八十四年四月十四日八四台中甄四字第一一二一一六三號函辦理。仮吓汚伹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依左列規定:一、依考試及格。二、依法銓敘合格。三、依法考績升等。初任各官等人員,須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者始得任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機關不得指派未具第九條資格之人員代理或兼任應具同條資格之職務。』及同法第三十條規定:『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本法規定者,銓敘機關應通知該機關改正......。』復查國籍法施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國籍法施行前及施行後,中國人已取得外國國籍仍任中華民國公職者,由該管長官查明撤銷其公職。』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確實依照上開法規辦理。二、頃據報載各機關仍有兼具外國國籍者,及以未具任用資格者代理或兼任應具任用資格職務之情事,傳聞若是屬實,顯為法所不許,應即查明依法處理。」三 檢送「各機關現職人員兼具外國國籍處理結果表」及「各機關現職人員違法代理或兼任職務處理結果表」乙份,請就 貴機關組織法規中訂有官等、職等、資位、官稱,應行送銓敘部審查之職務 (含機要職務) 且於本 (八四) 年四月十五日仍在職之人員,確實清查,並即行處理或報請權責機關處理,並請於本 (四) 月廿六日前將處理結果備文逕送本院人事處彙辦 (如無是類人員亦請函報) ;至於非屬應銓敘之職務 (如:政務官、雇員等職務) ,請自行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