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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院台廳民一字第 02904 號
要旨
秘魯國女性成年人被收養之法律規定
主旨
關於囑查秘魯國女性成年人被收養之法律規定乙事,復如說明,請查照。說 明:一 復貴院八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83) 院文實字第一○三四五號函。
二 准我國駐秘魯代表處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秘魯 (84) 字第○一七號函略以:秘魯有關收養之法律規定包括:
(1) 民法第三七七條至第三八五條,適用成年及未成年人之收養,重要規定為收養人最少須長被收養人十八歲以上。
(2) 民法第二○八七條,重要規定為收養必須為收養人住所地之法律與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律均允許者。
(3) 民事訴訟法第七五○條至第七六二條,為包括收養在內之一般法律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七八一條至第七八五條,為關於收養之特別法律程序。
(4) 秘魯「兒童及青少年法」,收養篇及其施行細則另有關資未成年人收養之特別規定。
三 檢送秘魯民法第三七七條至第三八五條、第二○八七條,民事訴訟法第七五○條至第七六二條、第七八一條至第七八五條,兒童及青少年法收養篇暨施行細則影本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