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分割共有之不動產事件在訴訟上成立和解者,因非形成判決,僅生協議分割之效力
全文內容
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訴訟和解成立之內容,如係創設、變更或消滅私法上之權利關係並有登記之必要者,當事人以該訴訟上和解筆錄申請登記時,辦理該項登記事務之地政機關,應即依和解內容而為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參照) 。又分割共有之不動產事件在訴訟上成立和解者,因非形成判決,僅生協議分割之效力,惟和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至權利人請求地政機關依該和解筆錄內容辦理登記時,地政機關應如何辦理,事屬地政機關之職掌,本院未便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