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院台廳民一字第 24434 號
要旨
自 86.01.01 起,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第 1 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 15 萬元
全文內容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十五萬元,並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司法院民國 88 年 9 月 30 日(88)院台廳民一字第23926 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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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 86.01.01 起,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第 1 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 15 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十五萬元,並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1.本筆資料,依據司法院民國 88 年 9 月 30 日(88)院台廳民一字第23926 號令,修正。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