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院台廳民二字第 04027 號
要旨
財務執行事件,於強制執行前,在法官指揮監督下,由書記官或執達員分別隨同移案機關代理人前往勸繳或收取稅款,與強制執行法第三條規定無違
全文內容
有關財務執行事件,於強制執行前,在法官指揮監督下,由書記官或執達員分別隨同移案機關代理人前往勸繳或收取稅款,經核與強制執行法第三條之規定,尚屬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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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務執行事件,於強制執行前,在法官指揮監督下,由書記官或執達員分別隨同移案機關代理人前往勸繳或收取稅款,與強制執行法第三條規定無違
有關財務執行事件,於強制執行前,在法官指揮監督下,由書記官或執達員分別隨同移案機關代理人前往勸繳或收取稅款,經核與強制執行法第三條之規定,尚屬無違。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