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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院台廳民二字第 0402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財務執行事件,於強制執行前,在法官指揮監督下,由書記官或執達員分別隨同移案機關代理人前往勸繳或收取稅款,與強制執行法第三條規定無違

全文內容

有關財務執行事件,於強制執行前,在法官指揮監督下,由書記官或執達員分別隨同移案機關代理人前往勸繳或收取稅款,經核與強制執行法第三條之規定,尚屬無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院台廳民二字第 0402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03 月 06 日發布,要旨:財務執行事件,於強制執行前,在法官指揮監督下,由書記官或執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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