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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秘台廳民一字第 01811 號
要旨
調解或和解成立之內容,如係創設、變更或消滅私法上之權利關係並有登記之必要者,當事人得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
全文內容
按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成立之民事調解,如經法院核定,即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該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於民事訴訟中成立和解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亦有明定。故調解或和解成立之內容,如係創設、變更或消滅私法上之權利關係並有登記之必要者,當事人得以該調解或和解筆錄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八條第四款參照) 。另按分割共有不動產事件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因非形成判決,僅生協議分割之效力,雖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權利人得請求地政機關依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內容辦理登記,惟地政機關應如何辦理,事屬地政機關之職掌,本院未便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