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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秘台廳民一字第 14825 號
要旨
訴訟上之和解亦屬法律行為之一種,如其內容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仍屬無效
全文內容
一 按成立訴訟上和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固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此項和解,亦屬法律行為之一種,如其內容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依民法第七十一條前段之規定,仍屬無效 (參照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七四五號判例) ,故當事人除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繼續審判外,亦可不履行該和解內容,而法院亦得拒絕執行 (前司法行政部六十六年八月十日台 (六六) 函民字第六九五一號函參考) 。
二 上述意見僅供參考,至於具體個案是否應准許辦理監護登記,係屬戶政機關職掌,宜由戶政機關自行決定,本院未便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