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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院台廳司一字第 0802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06 月 11 日

要旨

司法官訓練所第三十四期、第三十五期候補法官不獨任審判案件說明

主旨

司法官訓練所第三十四期、第三十五期候補法官不獨任審判案件,應按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 候補法官第一年不獨任辦案期間,縮短為六個月,期滿後恢復全股分案,不繼續減分五分之一。

二 候補法官不獨任審判期間內,得獨任兼辦案件範圍,增加民、刑事簡易訴訟案件。

三 其餘事項,仍依本院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 (八五) 院台廳司一字第二二○○七號函示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6)院台廳司一字第 0802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06 月 11 日發布,要旨:司法官訓練所第三十四期、第三十五期候補法官不獨任審判案件說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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