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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院台廳司一字第 08029 號
要旨
司法官訓練所第三十四期、第三十五期候補法官不獨任審判案件說明
主旨
司法官訓練所第三十四期、第三十五期候補法官不獨任審判案件,應按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 候補法官第一年不獨任辦案期間,縮短為六個月,期滿後恢復全股分案,不繼續減分五分之一。
二 候補法官不獨任審判期間內,得獨任兼辦案件範圍,增加民、刑事簡易訴訟案件。
三 其餘事項,仍依本院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 (八五) 院台廳司一字第二二○○七號函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