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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院台廳刑一字第 03479 號
要旨
各法院受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之罪或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之案件,自受理日起已逾六個月仍未審結者,應注意迅予審結
主旨
各法院受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之罪或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之案件,自受理日起已逾六個月仍未審結者,應注意迅予審結,其有擱置逾二月情事者,亦應注意妥速賡續進行。請 查照。
說明
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之罪或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之案件,各審受理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條之一定有明文。邇來各法院受理上揭案件,有逾六個月仍未審結者,顯與法律之規定不合;其擱置多月而未積極進行者,與法律規定應從速審結之宗旨亦有違背,不利於司法公信之提昇,亟待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