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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秘台廳民一字第 11686 號
要旨
有關已有子女之臺灣地區人民經我方法院裁定認可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該收養關係之效力及養子女可否申請來臺探親疑義一案
全文內容
有關已有子女之臺灣地區人民經我方法院裁定認可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該養子女可否申請來臺探親疑義一案,按法院為准予認可收養之裁定後,如發現有依法應不予認可之情事時,應由當事人或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人,依有關規定提起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之訴,或依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提起抗告,以謀救濟,而於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之訴判決確定或抗告法院廢棄原裁定前,該准予認可收養之裁定並非當然無效。至於該養子女可否申請來臺探親一事,非屬本院職掌,宜由主管機關本諸職權自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