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秘台廳民一字第 1168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05 月 31 日

要旨

有關已有子女之臺灣地區人民經我方法院裁定認可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該收養關係之效力及養子女可否申請來臺探親疑義一案

全文內容

有關已有子女之臺灣地區人民經我方法院裁定認可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該養子女可否申請來臺探親疑義一案,按法院為准予認可收養之裁定後,如發現有依法應不予認可之情事時,應由當事人或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人,依有關規定提起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之訴,或依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提起抗告,以謀救濟,而於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之訴判決確定或抗告法院廢棄原裁定前,該准予認可收養之裁定並非當然無效。至於該養子女可否申請來臺探親一事,非屬本院職掌,宜由主管機關本諸職權自行認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秘台廳民一字第 1168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05 月 31 日發布,要旨:有關已有子女之臺灣地區人民經我方法院裁定認可收養大陸地區人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