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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院台廳司一字第 0755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各法院於開庭時,對未為陳述的訴訟當事人等,應確實令其就座,並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起,以一年為期,全面試辦調整法庭當事人席位及當事人應訊方式

主旨

各法院於開庭時,對未為陳述的訴訟當事人等,應確實令其就座,並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起,以一年為期,全面試辦 (一) 刑事法庭在應訊處後方放置座椅 (如附圖一) ,便利訴訟當事人及其餘到庭陳述的人於未陳述時可隨時就座、 (二) 調整民事法庭的席位,使代理人與當事人同座 (如附圖二) ,便於訴訟代理人與當事人溝通、 (三) 民事訴訟當事人得在附圖二所示應訊處應訊或於調整後的席位處起立應訊,便於未陳述時可隨時就座等措施。期滿檢討成效,評估得失報院。請 查照。

說明

一 法庭開庭時,在庭陳述之人於陳述後,應令其復坐,為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所規定,各法院應確實遵行。

二 為符司法改革便民、禮民之旨,試辦調整法庭當事人席位及當事人應訊方式如左:

(一) 刑事法庭席位–在現行「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規則」刑事法庭布置圖𣊬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席與䨬被告及輔佐人席的前方,應訊處的後方,視法庭空間大小,增設一排座椅 (如附圖一所示) ,以便訴訟當事人及其餘到庭陳述的人於未陳述時就近就座。

(二) 民事法庭席位–將現行「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民事法庭布置圖𣊬原告 (上訴人) 席調整至與𧃙原告律師席同座、⑨被告 (被上訴人) 席調整至與鍴被告律師席同座 (如附圖二所示,當事人及代理人席得視法庭空間大小設一至三排座椅,每排均應設置桌子) ,以便利代理人與當事人溝通。

(三) 民事訴訟當事人在應訊處或調整後的席位處起立應訊,以便於未陳述時可隨時就座。

三 隨文檢附「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規則」及調整後的「刑事法庭席位布置圖附圖一」、「民事法庭席位布置圖附圖二」各一份。

附 圖一:

刑事法庭布置圖┌──────────────────────┐│ 審 判 席 │└──────┬───────┬───────┘│ │┌─┐ └───────┘ ┌─┐│辯│ │檢││護│ │察││人│ │官││席│ │席│└─┘ └─┘───┬────────────────────┬────│ 應 訊 處 │└────────────────────┘┌──────────────────────┐┌─────┐│ 增設座椅一排 (供應訊者未陳述時隨時就座) ││作證發言台│└──────────────────────┘└─────┘┌────┐┌─────────┐ ┌──────────┐ │證人等席││ 被告及輔佐人席 │ │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席│ └────┘└─────────┘ └──────────┘─── ──────────────────────── ──欄杆┌─────────┐ ┌──────────┐│學習律師 記者席│ │ 學習律師 記者席 │└─────────┘ └──────────┘┌─────────┐ ┌──────────┐│ 旁 聽 席 │ │ 旁 聽 席 │└─────────┘ └──────────┘┌─────────┐ ┌──────────┐│ 旁 聽 席 │ │ 旁 聽 席 │└─────────┘ └──────────┘┌─────────┐ ┌──────────┐│ 旁 聽 席 │ │ 旁 聽 席 │└─────────┘ └──────────┘附 圖二:

民事法庭布置圖┌──────────────────────┐│ 審 判 席 │└──────┬───────┬───────┘│ │└───────┘───┬────────────────────┬────欄杆│ 應 訊 處 │└────────────────────┘ ┌───┐│作證席│└───┘┌─────────────┐ ┌────────────┐│被告 (被上訴人) 及代理人席│ │原告 (上訴人) 及代理人席│└─────────────┘ └────────────┘┌─────────────┐ ┌────────────┐│被告 (被上訴人) 及代理人席│ │原告 (上訴人) 及代理人席│└─────────────┘ └────────────┘┌─────────────┐ ┌────────────┐│被告 (被上訴人) 及代理人席│ │原告 (上訴人) 及代理人席│└─────────────┘ └────────────┘──────────────────────────────────欄杆┌─────────────┐ ┌────────────┐│ 學習律師 記者席 │ │ 學習律師 記者席 │└─────────────┘ └────────────┘┌─────────────┐ ┌────────────┐│ 旁 聽 席 │ │ 旁 聽 席 │└─────────────┘ └────────────┘┌─────────────┐ ┌────────────┐│ 旁 聽 席 │ │ 旁 聽 席 │└─────────────┘ └────────────┘┌─────────────┐ ┌────────────┐│ 旁 聽 席 │ │ 旁 聽 席 │└─────────────┘ └────────────┘┌─────────────┐ ┌────────────┐│ 旁 聽 席 │ │ 旁 聽 席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院台廳司一字第 0755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03 月 30 日發布,要旨:各法院於開庭時,對未為陳述的訴訟當事人等,應確實令其就座,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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