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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院台廳司一字第 26700 號
要旨
試辦民事法庭及民事簡易法庭兩項法庭席位布置變更措施
主旨
指定貴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等五個法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分別擇一至數個民事法庭,試辦變更民事法庭的席位布置,將兩造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的席位,由原來均面向法官席,改為兩造席位相對,此外其餘原設席位及法檯原設高度均維持不變 (如附圖一所示) 。另指定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於八十九年六月間啟用時,擇一民事簡易法庭,試辦改變簡易法庭的席位布置,法官與兩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分別圍坐會議桌的前方、左右兩側開庭,原設法檯高度全部降至與地面平 (如圖二所示) 。以上措施試辦期間均為半年,試辦期間內,各該法院應分別從訴訟指揮者及使用法庭者 (含當事人、證人、代理人、旁聽人等) 的立場徵詢各方意見,並應於試辦期滿二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予本院,俾供本院整體研修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之參考,請 查照並轉行查照。
說明
一 為實現司法為民的理念,提供人民溫暖的法庭環境,試辦如主旨所示兩項法庭席位布置變更措施。
二 民事法庭兩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席位改為面向而坐,係為便利兩造進行訴訟攻防及辯論 (如附圖一所示) 。此部分由貴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等五個法院,分別擇一至數個民事法庭,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試辦。
三 民事簡易法庭改以會議桌形式布置,法官的席位設於長方形會議桌的前方,兩告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的席位分置於長方形會議桌左右兩側,法檯高度全部降低至與地面平,法官席不再墊高,期藉此平易親和的布置,取代原有法庭的嚴肅氣氛 (如附圖二所示) 。此部分指定臺灣台南地方院台南簡易庭於正式啟用時試辦。
四 以上措施試辦期間均為半年,試辦期間內,各該法院應分別從訴訟指揮者及使用法庭者 (含當事人、證人、代理人、旁聽人等) 的立場徵詢各方意見,並應於試辦期滿二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予本院,俾供本院整體研修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之參考。
(編 註:附圖一、二請參閱司法院公報 第 41 卷 11 期 115-11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