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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院台廳司四字第 0482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02 月 25 日

要旨

法院開庭時不得使用行動電話等通訊設備

主旨

為維持法庭秩序,法院開庭時,法官及法庭工作人員禁止攜帶行動電話進入法庭;律師、當事人及旁聽人於法庭內,不得使用行動電話等通訊設備,應關機後始得進入法庭。請 查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院台廳司四字第 0482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02 月 25 日發布,要旨:法院開庭時不得使用行動電話等通訊設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