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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院台廳司四字第 0622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03 月 16 日

要旨

法院於開庭時,應將書記官、通譯、庭務員之名牌移置於法庭相關席位上

主旨

法院於開庭時,應將書記官、通譯、庭務員之名牌移置於法庭相關席位上,請 查照。

說明

本院前於八十八年三月九日以 (八八) 院台廳司四字第○五五五八號函通知各法院製作法院各類職員名牌在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院台廳司四字第 0622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03 月 16 日發布,要旨:法院於開庭時,應將書記官、通譯、庭務員之名牌移置於法庭相關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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