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院台廳民一字第 03535 號
要旨
頒訂「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總說明
全文內容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草案總說明因工商發達,人民權義紛爭迭起,訴訟案件日增,如悉數案件均須經由法院之審判程序始得解決,則不僅耗損法官之精力,亦必影響裁判品質,故如何勸諭當事人和諧讓步,息訟止爭,俾減輕法官之負擔,進而提昇裁判品質,乃健全司法刻不容緩之任務。
本院有鑒於此,乃積極延請學者專家,召開研究委員會,研討如何落實民事調解制度,除參考國外立法例,並斟酌國情需要,修改現行民事訴訟法中有關調解之條文,以應實務上之需求。修正條文已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由 總統公布,為能儘速落實調解制度,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第一項制定本支給標準,內容共計八條,爰分述其要旨如次:
一 適用法律之依據明定本支給標準之法律依據。 (第一條)二 適用對象及範圍明定法院支給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支給標準辦理,以資遵循。 (第二條)三 日費之支給標準調解委員於調解期日到場之日費支給標準參考本院已訂頒之法院加強辦理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十五點及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第二點,明定日費須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標準支給。 (第三條)四 交通旅費之支給標準調解委員於期日到場之交通旅費支給標準參考前揭法院加強辦理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十五點及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第三點,規定調解委員於調解期日到場,乘坐交通工具,於市內及長途之原則,且如有等位者,以中等等位標準支給,另搭乘飛機,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並規定如因業務便利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及身體殘廢或行動不便者之支付標準。 (第四條)五 食宿等旅費之支給標準調解委員執行職務之食宿等旅費支給標準參考前揭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第四點,規定調解委員在途及滯留日期內之食宿等旅費,每日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規則所定薦任人員每日膳雜、旅館費給與之標準,並須依實支數計算。 (第五條)六 報酬之支給標準調解委員支領報酬之標準參酌我國之國情、社會經濟情況等因素,規定為每件新台幣五百元,惟承辦法官得視事件之繁簡,路途之遠近於新台幣三百元至一千元之範圍內增減其報酬,以求公允。 (第六條)七 請領日費、旅費及報酬之手續調解委員究應如何請領日費、旅費及報酬,宜明文規定,使調解委員有所適從,爰規定調解委員於每次調解期日到場後十日內填具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一式兩份,由承辦書記官核計其數額,送請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移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結報,以求周全。 (第七條)八 實施日期規定本支給標準自發布日實施。 (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