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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院台廳民一字第 23926 號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第 1 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臺幣90 萬元,並自 88.10.15 起實施
全文內容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九十萬元,並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起實施。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85 年 12 月 24 日(85)院台廳民一字第24434 號令,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司法院民國 91 年 1 月 29 日(九一)院台廳民一字第 03074 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