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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院台人二字第 2507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修正「地方法院約聘心理測驗員、約聘心理輔導員及約聘佐理員遴用要點」第四點

主旨

「地方法院約聘心理測驗員、約聘心理輔導員及約聘佐理員遴用要點」第四點,業經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八九) 院台人二字第二五○七五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

說明

檢附修正之「地方法院約聘心理測驗員、約聘心理輔導員及約聘佐理員遴用要點」一份。

附件

修正地方法院約聘心理測驗員、約聘心理輔導員及約聘佐理員遴用要點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八八) 院台人二字第○二一○七號函訂定發布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八九) 院台人二字第二五○七五號令修正第四條一 各地方法院約聘心理測驗員、約聘心理輔導員及約聘佐理員之遴用,在法院組織法及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修正通過各法院正式任用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前,依本要點辦理。

二 約聘心理測驗員應具備左列資格:

(一) 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者。

(二)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心理學系、教育心理學系、應用心理學系、犯罪心理學系等有關科系畢業者。

前項曾修習「心理及教育統計」、「心理測驗」、「心理衡鑑」課程者優先遴用。

三 約聘心理輔導員應具備左列資格:

(一) 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者。

(二)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心理學系、教育心理學系、應用心理學系、犯罪心理學系社會工作學系、社會學系、教育學系、青少年兒童福利學系、輔導學系等有關科系畢業者。

(三)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並以前款各學系為輔系者。

前項曾有心理輔導工作之實務經驗,並提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者優先遴用。

四 約聘佐理員應具備左列資格: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修習行政、法律、教育、社會、心理、犯罪防治輔導、青少年兒童福利等科目達八個學分以上者。

五 約聘心理測驗員之工作如左:

(一) 有關少年心理測驗施測及解析,並將測驗結果製作書面資料提供法官、少年調查官參考。

(二) 協助少年保護官訓練大專輔導員從事心理測驗分析之實習工作。

(三) 臨時交辦事項。

六 約聘心理輔導員之工作如左:

(一) 協助少年保護官執行保護處分。

(二) 協助少年保護官訓練大專輔導員、實習學生或少年輔導室從事心理輔導工作。

(三) 臨時交辦事項。

七 約聘佐理員之工作如左:

(一) 協助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處理一般調查保護行政工作。

(二) 臨時交辦事項。

八 本要點約聘人員之聘用,由各用人機關遴選合格人員,報經司法院核定後聘用之。

九 約聘事宜應配合預算年度辦理,屆期如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尚未合法增置且因業務需要,得續聘之。約聘或續聘事宜,均應俟行政院同意動支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後始得辦理聘用。

一○ 本要點約聘人員月支報酬薪點標準如附表。薪點折合率由各用人機關依聘用人員所具經驗能力,於每年度最高薪點折合率範圍內簽擬支給,並於任職滿一年後,再予續聘時,經各用人機關考核其工作,績效優良者晉薪級一階。但現職約聘心理輔導員現支薪點高於本標準者,仍按原薪點支酬,並得經年度考核逐年晉支至同學歷最高薪點。

一一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

一二 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附 表:

┌─┬───┬───┬───┬──────┬───┐│聘│ 以 │ 以 │ 以 │ 以擬當聘 │ 以 ││ │ 博 │ 碩 │ 大 │ 專任之用 │ 助 ││ │ 士 │ 士 │ 學 │ 科工訓者 │ 理 ││ │ 學 │ 學 │ 學 │ 畢作練 │ 人 ││ │ 歷 │ 歷 │ 歷 │ 業性或 │ 員 ││用│ 聘 │ 聘 │ 聘 │ 並質工 │ 性 ││ │ 用 │ 用 │ 用 │ 具程作 │ 質 ││ │ 者 │ 者 │ 者 │ 有度經 │ 聘 ││ │ │ │ │ 與相驗 │ 用 ││人│ │ │ │ │ 者 ││ ├───┼───┼───┼──────┼───┤│ │520 │520 │520 │520 │ ││ ├───┼───┼───┼──────┼───┤│ │504 │504 │504 │504 │ ││員├───┼───┼───┼──────┼───┤│ │488 │488 │488 │488 │ ││ ├───┼───┼───┼──────┼───┤│ │472 │472 │472 │472 │ ││ ├───┼───┼───┼──────┼───┤│支│456 │456 │456 │456 │ ││ ├───┼───┼───┼──────┼───┤│ │440 │440 │440 │440 │ ││ ├───┼───┼───┼──────┼───┤│ │424 │424 │424 │424 │ ││酬├───┼───┼───┼──────┼───┤│ │ │408 │408 │408 │ ││ ├───┼───┼───┼──────┼───┤│ │ │392 │392 │392 │ ││ ├───┼───┼───┼──────┼───┤│ │ │ │376 │376 │376 ││標├───┼───┼───┼──────┼───┤│ │ │ │360 │360 │360 ││ ├───┼───┼───┼──────┼───┤│ │ │ │ │344 │344 ││ ├───┼───┼───┼──────┼───┤│準│ │ │ │328 │328 ││ ├───┼───┼───┼──────┼───┤│ │ │ │ │ │312 ││ ├───┼───┼───┼──────┼───┤│ │ │ │ │ │296 ││ ├───┼───┼───┼──────┼───┤│表│ │ │ │ │280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院台人二字第 2507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10 月 23 日發布,要旨:修正「地方法院約聘心理測驗員、約聘心理輔導員及約聘佐理員遴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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