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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院台廳司一字第 28957 號
要旨
修正發布「法官會議實施要點」第二條、第七條
主旨
修正發布「法官會議實施要點」第二條、第七條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檢附修正後之「法官會議實施要點」全文乙份。
附件
:修正法官會議實施要點第一條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設法官會議。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法官,指各級法院及其分院院長、庭長、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及委員暨調入辦理審判事務之法官。
前項法官,不包括優遇之法官、委員及未實際辦理案件之候補法官。
第三條 法官會議議決下列事項:
一 法官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事項。
二 法官考績、考成之建議事項。
三 法官獎懲之建議事項。
四 對法官為行政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
五 法院人事、預算及其他院務行政上之建議事項。
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委員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宜以法官會議議決之。
第四條 法官會議由各該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全體法官組成,以院長、委員長為主席,每半年召開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亦得由院長、委員長或三分之一以上之法官提議,加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以過半數法官之出席及出席法官過半數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五條 各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召開年終法官會議前,得組成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預為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草案及年終法官會議後所發生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草案之研擬,提出法官會議議決之。
前項事務分配小組,由法官代表組成,任期一年;其人數及得否連任由法官會議議決。
前項法官代表,院長、委員長為當然代表。代表之產生,除院長、委員長外,其餘三分之二由全體法官以抽籤方式產生;另三分之一由院長、委員長指定。
第六條 前條法官代表於任期內,因調職或其他事故而有無法執行職務之情形,依該代表產生之方式分別遞補之。
第七條 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以院長、委員長為主席,應有法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決議。其決議採多數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會議召開時,研考單位應將該年度各股法官案件收結情形列表提供與會人員參考,其有遲延、視為不遲延及社會矚目難辦之案件待審者,應於表上註記。
法官事務分配小組對於法官因有遲延、視為不遲延及社會矚目難辦之案件待審,而決議調整或不予調整事務者,應將其事由向法官會議提出報告。
第八條 法官會議所為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之決議,院長、委員長應執行;其他決議,院長、委員長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第九條 法官會議及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召開時,得通知各該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內相關人員列席。
第一○條 法官會議之相關行政事務,由各該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書記廳 (處) 負責,會議記錄及相關資料應訂卷保存。
第一一條 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