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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院台廳刑一字第 21854 號
要旨
訂頒「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
主旨
訂頒「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並檢附全文一份,請 查照。
附件
訂定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八九) 院台廳刑一字第二一八五四號函發布一 為妥速審結第一、二審法院之民刑事遲延案件,伸張法律正義,提昇司法威信,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之民刑事遲延案件,指法院分案後逾「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期限未結之案件。
三 各地方法院受理之遲延案件,法官如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得簽請庭長轉請院長准予改以合議方式辦理。
四 法官清理遲延案件,應多向資深法官、庭長或院長請教辦案之經驗,但以不違反審判獨立為原則。
五 資訊單位應設遲延案之警示系統,促請法官注意。
六 書記官應按月確實填報該股遲延案件資料,提供研考單位影印分送院長、庭長及承辦法官參考。
七 院長對於各股遲延未正常進行之案件,應通知法官改善。
八 法官辦理之遲延案件,經查明無針對爭點、重點為審理,或稽延不結,已逾「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期限兩個月以上者,經通知改善,而無正當理由不改善時,院長應即檢具相關資料,送該院法官自律委員會評議。
九 法官因院內事務分配調動時,對於其遲延案件是否應續行審結及其執行細節,由法官會議決定。
一○ 人事單位應於法官填報之年度調動志願表上註記法官自律委員會評議之情形,連同研考單位所提供經法官填載前一個月之遲延案件報表,併送司法院參考。
一一 法官有第八點之情形而受懲處者,二年內得不予人事調動。
一二 對於遲延案件,各法院得視實際需要,參考司法院所頒「地方法院清理刑事遲延案件實施方案」,組成積案清理小組加以清理,其執行細節由院長或法官會議決定之。
一三 對於在一定期限內審結所接辦遲延案件之庭長、法官,法院得視需要,自行訂定獎勵辦法,績效優良者,並由法院報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