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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院台廳刑二字第 2510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少年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修正總說明

主旨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業經行政院會同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修正發布,請 查照。

說明

檢送修正之「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修正總說明「少年事件處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業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為落實本法對於少年處遇個別化之立法精神,達成保護少年自我成長之目的,除將「管訓事件」修正為「保護事件」外,特別重視結合社會資源,運用社會福利機構參與少年輔導工作,並調整少年保護事件之範圍及執行方向,且為切實保護少年,審慎辦理少年前科紀錄之塗銷。因此,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之十第二項「前項保護處分之執行,應參酌兒童福利法之規定,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辦法行之」及第八十六條第三項「少年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所訂之「少年及兒童管訓事件執行辦法」,自有配合加以修正之必要,爰修正「少年及兒童管訓事件執行辦法」,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 本法之「管訓」均修正為「保護」,爰配合將本辦法名稱修正為「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二 增訂保護事件之執行,應注意受執行者之安全、智能、體能、名譽及尊嚴。 (修正條文第二條)三 修正假日生活輔導之「假日」,不以國定例假日為限,凡少年非上課、非工作或無其他正當待辦事項之時間均屬之,及規定輔導期間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情節重大者,該次輔導不予計算。 (修正條文第五條)四 增訂勞動服務處分之執行細節。 (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五 增訂將少年交付適當機關 (構) 、團體或個人執行保護管束時,少年保護官應為指導,並共同擬訂輔導計畫,隨時聯繫、處置。 (修正條文第七條)六 增訂調查保護處組長、處長應瞭解少年保護管束之執行成效,及調查保護處處長應定期或必要時召開個案研討會。 (修正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七 增訂安置輔導處分執行之程序、方法及應注意事項。 (修正條文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八 增訂少年法院得派員與感化教育執行機關 (構) 隨時保持聯繫及共同輔導少年,並請該機關 (構) 提供紀錄、資料,以作為是否作成免除或停止執行裁定之參考。 (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九 增訂少年保護官拒絕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請求為免除保護管束、感化教育之聲請時,應於十四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函復請求人。 (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十 增訂塗銷少年前科紀錄及資料之細節規定 (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一一 增訂親職教育輔導處分執行之細節措施。 (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一二 增訂轉介及保護處分執行完畢或執行中經撤銷確定時,執行者應報知少年法院備查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編 註:修正之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條文請參閱司法院公報第 42 卷 12 期 76-82 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院台廳刑二字第 2510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10 月 23 日發布,要旨:少年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修正總說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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