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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台內地字第 9013375 號
要旨
受理出租人持憑和解筆錄申辦三七五租約終止登記疑義
主旨
為 貴縣龍井鄉公所受理出租人持憑和解筆錄申辦三七五租約終止登記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司法院秘書長九十年九月四日 (九十) 秘台廳民一字第一九七五一號函辦理,檢附該函影本乙份;兼復 貴府九十年七月十六日九十府地籍字第一九七七六八號函。
二、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首揭函以:「二、按訴訟上和解之行為,如有私法上或訴訟法上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存在,不問何者,均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所謂『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自得以之為請求繼續審判之理由。例如不適格之當事人為和解,即構成訴訟法上之無效,當事人得據為請求法院繼續審判之原因。惟於法院就原有訴訟為終局判決確定前,該無效之訴訟上和解,仍不失其效力。三、主旨所示和解筆錄,係載明被告 (出租人) 應將耕地一筆所有權先移轉登記與原告 (承租人) 後『十五日內』,原告同意放棄二筆耕地之承租權,『並協同向行政主管機關辦理終止三七五租約手續』。因此主旨所示出租人,係負有先為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給付義務,如出租人不履行其義務,承租人並無放棄耕地承租權與協同辦理終止三七五租約之義務。故出租人如尚未履行其義務,自不得持憑和解筆錄,單獨申請辦理終止三七五租約登記。」本案請依上開函釋辦理。
附件
司法院秘書長 函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九十) 秘台廳民一字第一九七五一號主 旨:關於台中縣龍井鄉公所受理出租人持憑和解筆錄申辦三七五租約終止登記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九十年八月六日台 (九十) 內地字第九○一一一九三號函。
二、按訴訟上和解之行為,如有私法上或訴訟法上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存在,不問何者,均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所謂「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自得以之為請求繼續審判之理由。例如不適格之當事人為和解,即構成訴訟法上之無效,當事人得據為請求法院繼續審判之原因。惟於法院就原有訴訟為終局判決確定前,該無效之訴訟上和解,仍不失其效力。
三、主旨所示和解筆錄,係載明被告 (出租人) 應將耕地一筆所有權先移轉登記與原告 (承租人) 後「十五日內」,原告同意放棄二筆耕地之承租權,「並協同向行政主管機關辦理終止三七五租約手續」。因此主旨所示出租人,係負有先為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給付義務,如出租人不履行其義務,承租人並無放棄耕地承租權與協同辦理終止三七五租約之義務。故出租人如尚未履行其義務,自不得持憑和解筆錄,單獨申請辦理終止三七五租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