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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院台政一字第 20272 號
要旨
檢送「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事件預防追查實施要點」第八點所附政風督導小組委員名冊格式及第十二點修正條文及其對照表各乙份
主旨
檢送本院發布之「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事件預防追查實施要點」第八點所附政風督導小組委員名冊格式及第十二點修正條文及其對照表各乙份,請 查照。
附件
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事件預防追查實施要點修正條文第八點 本院所屬機關應依「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成立政風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召集人由首長兼任,政風室負責秘書業務。本小組應聘委員七人以上,由一級單位主管或相當層級人員兼任。本小組每四個月至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研討轄區內司法風紀之狀況、工作要點、追查招搖撞騙份子之方法及執行效果並檢討政風工作執行情形,研擬具體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小組之成員查獲破壞司法信譽案件,經偵辦屬實時,應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予以獎勵。本小組委員名冊 (格式如附件) 及會議記錄之陳報,均依「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各機關首長對本小組委員認為不適任者,應隨時調整。
第一二點 各法院對於假冒司法人員名義行騙之案件,應依法從嚴量刑,被告如具有羈押之原因,而有羈押必要時,應依法羈押,被告如屬累犯或慣犯,應依法加重其刑或宣付保安處分。判決後,承辦書記官應將判決資料送交政風單位。
(編 註:對照表請參閱司法院公報 第 43 卷 10 期 1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