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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院台廳司一字第 2467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10 月 07 日

要旨

修正發布「法官會議實施要點」第四條

主旨

修正發布「法官會議實施要點」第四條如附件,請 查照。

附件

「法官會議實施要點」第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第四條 法官會議由各該法院│第四條 法官會議由各該法院│一 第一項不修││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正。 ││ 全體法官組成,以院│ 全體法官組成,以院│二 法官偶有因││ 長、委員長為主席,│ 長、委員長為主席,│ 請假、休假││ 每半年召開一次,無│ 每半年召開一次,無│ 、開庭或其││ 議案時,得不召開。│ 議案時,得不召開。│ 他因素,致││ 必要時,亦得由院長│ 必要時,亦得由院長│ 無法出席法││ 、委員長或三分之一│ 、委員長或三分之一│ 官會議,而││ 以上之法官提議,加│ 以上之法官提議,加│ 前揭會議所││ 開臨時會。 │ 開臨時會。 │ 議決之事項││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 ,攸關法官││ 以過半數法官之出席│ 以過半數法官之出席│ 權益,為使││ 及出席法官過半數意│ 及出席法官過半數意│ 未能出席會││ 見定之,可否同數時│ 見定之,可否同數時│ 議之法官,││ ,取決於主席;法官│ ,取決於主席。 │ 亦有表達意││ 因故不能出席時,得│ │ 見之機會,││ 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 │ 爰增訂法官││ 法官代理出席,但受│ │ 因故不克出││ 託法官代理出席之人│ │ 席時,得出││ 數,至多不得逾三人│ │ 具委託書委││ 。 │ │ 託其他法官││ │ │ 代理出席,││ │ │ 惟代理出席││ │ │ 人數,至多││ │ │ 不得逾三人││ │ │ ,以應實際││ │ │ 需要,並作││ │ │ 適當限制。│└─────────────┴─────────────┴───────┘

附件

法官會議實施要點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90) 院台廳司一字第二四六六九號修正發布第一條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設法官會議。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法官,指各級法院及其分院院長、庭長、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及委員暨調入辦理審判事務之法官。

前項法官,不包括優遇之法官、委員及未實際辦理案件之候補法官。

第三條 法官會議議決下列事項:

一 法官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事項。

二 法官考績、考成之建議事項。

三 法官獎懲之建議事項。

四 對法官為行政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

五 法院人事、預算及其他院務行政上之建議事項。

法官會議就前項第一款事項之議決對象,不包括調司法院、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各級法院或分院、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辦事之法官。

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委員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宜以法官會議議決之。

第四條 法官會議由各該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全體法官組成,以院長、委員長為主席,每半年召開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亦得由院長、委員長或三分之一以上之法官提議,加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以過半數法官之出席及出席法官過半數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法官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法官代理出席,但受託法官代理出席之人數,至多不得逾三人。

第五條 各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召開年終法官會議前,得組成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預為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草案及年終法官會議後所發生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草案之研擬,提出法官會議議決之。

前項事務分配小組,由法官代表組成,任期一年;其人數及得否連任由法官會議議決。

前項法官代表,院長、委員長為當然代表。代表之產生,除院長、委員長外,其餘三分之二由全體法官以抽籤方式產生;另三分之一由院長、委員長指定。

第六條 前條法官代表於任期內,因調職或其他事故而有無法執行職務之情形,依該代表產生之方式分別遞補之。

第七條 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以院長、委員長為主席,應有法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決議。其決議採多數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會議召開時,研考單位應將該年度各股法官案件收結情形列表提供與會人員參考,其有遲延、視為不遲延及社會矚目難辦之案件待審者,應於表上註記。

法官事務分配小組對於法官因有遲延、視為不遲延及社會矚目難辦之案件待審,而決議調整或不予調整事務者,應將其事由向法官會議提出報告。

第八條 法官會議所為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之決議,院長、委員長應執行;其他決議,院長、委員長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第九條 法官會議及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召開時,得通知各該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內相關人員列席。

第一○條 法官會議之相關行政事務,由各該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書記廳 (處) 負責,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應訂卷保存。

第一一條 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院台廳司一字第 2467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10 月 07 日發布,要旨:修正發布「法官會議實施要點」第四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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