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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院台廳民二字第 2572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10 月 21 日

要旨

修正「辦理民事及財務強制執行人員遴選輪調實施要點」為「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人員遴選輪調實施要點」

主旨

修正「辦理民事及財務強制執行人員遴選輪調實施要點」為「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人員遴選輪調實施要點」。隨函檢送該要點,請 查照。

附件

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人員遴選輪調實施要點一 為提高民事強制執行業務績效及促進人事調配公允,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 辦理執行業務之人員,應遴選品德良好,資深績優,勇於任事,有應變能力及體力健壯者擔任之。

三 調動辦理執行業務之人員,每次以不超過現有人員二分之一為原則;其執行業務繁重之法院,得按三分之一調動之;同股 (組) 之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非有必要,不得同時實施輪調。

四 辦理執行業務之庭長,應遴選具有領導能力,曾任民事審判或執行業務,對執行業務有特殊學養經驗並有毅力者擔任之。

五 辦理執行業務之法官,應以具有民事審判或執行業務經驗者為優先。六 辦理執行業務之書記官應遴選曾任書記官一年以上者擔任之,並以熟悉民事法令或具有民事審判紀錄一年以上之經驗者為優先。

七 辦理執行業務之執達員應遴選性情和平,工作態度良好,能任勞任怨者擔任之。

八 辦理執行業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調辦其他業務:

(一) 辦事不力,績效不彰者。

(二) 辦事疏忽,執行發生重大偏差,致受懲戒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三) 健康情形或能力欠佳,不能勝任執行業務者。

(四) 工作情緒不佳或態度惡劣,不宜擔任執行工作者。

(五) 邀約親友,參加法院所實施之強制執行標賣,致影響司法信譽者。(六) 接受訴訟關係人之飲宴,或其他不當招待者。

(七) 日常生活不檢,經常應酬,引起外界物議者。

(八) 藉公差之機會,在外逗留,或公畢仍不回辦公室者。

(九) 其他重大缺失,足以損害司法威信者。

(一○) 自行請調辦理非執行業務,理由充分者。

(一一) 法院因業務需要應調辦非執行業務者。

九 下列人員,以不調辦執行業務為原則:

(一) 候補法官或新進書記官,到職未滿一年者。

(二) 最近二年內曾受懲戒處分或記大過之處分者。

(三) 最近一年內曾受記過處分,未獲嘉獎以上之獎勵者。

(四) 最近二年內年終考績 (成) 一年考列丙等者。

(五) 辦理政風、資訊或經遴選專司法庭電腦紀錄等業務者。

一○ 執達員因故未能繼續擔任執行業務者,得由院長將執達員與錄事變更職位,互調職務。

一一 業務繁重之法院、於必要時得調用行政人員兼辦執行業務。但辦理政風、資訊或經遴選專司法庭電腦紀錄等業務者,不在此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院台廳民二字第 2572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10 月 21 日發布,要旨:修正「辦理民事及財務強制執行人員遴選輪調實施要點」為「辦理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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