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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院台廳民三字第 22773 號
要旨
各地方法院於清償提存物歸屬國庫前相當時期,應檢閱各該事件已否切實踐行將提存事實通知債權人之程序
主旨
各地方法院於清償提存物歸屬國庫前相當時期,應檢閱各該事件已否切實踐行將提存事實通知債權人之程序,並宜通知已接獲提存通知書之債權人提存物將歸屬國庫,促其儘速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領取等情,以維民眾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提存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司法院釋字第三三五號解釋及本院八十三年四月八日 (八三) 院台廳民字第○六四四四號函示意旨,暨司法為民服務理念,提示注意。
二 部分地方法院提存所於清償提存物歸屬國庫前相當時期 (二年、一年或六個月以上期間) ,均重行檢視應解庫事件之提存通知書已否合法送達或公告,未經依法送達、公告或寄存送達者,補行送達、公告或通知提存人補正債權人之戶籍謄本,以確認債權人地址。另對已接獲提存通知書之債權人,無論金額大小,均逐一通知提存將屆滿十年,提存物依法將歸屬國庫,如符合領取或取回要件,請其速具相關證明文件提領,並協助民眾解決時隔甚久部分證明文件不足無法提領等問題,主動積極維護人民財產權,普受民眾肯認,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