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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院台廳行一字第 25746 號
要旨
依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同條第 1 項所適用簡易程序之數額增至新臺幣十萬元,並自 91.01.01 起實施
全文內容
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將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適用簡易程序之數額增至新臺幣十萬元,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司法院民國 100 年 8 月 26 日院台廳行一字第 1000021344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