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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1)院台廳民一字第 22750 號
要旨
「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
主旨
檢送「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條文及對照表各一份,請 查照。
說明
前開要點業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
附件
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司法院 (九一) 院台廳民一字第二二七四九號令修正發布一 臺灣各地方法院民、刑事庭法官分受之案件,依法令或其他規定,應行合議審判者,應切實行合議審判程序。
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所規定之事件,於分案前,應先經分案之庭長或審判長審核,如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報請院長核定後,分案依合議方式審理。認為不必要者,則依輪分方式,交由法官獨任審判。
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十款案件或依前項交由法官獨任審判之案件,如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得報經庭長或審判長轉報院長後行之。庭長或審判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亦得於徵詢法官之意見,陳報院長後行之。
院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亦得於徵詢庭長或審判長及法官意見後,命組織合議庭審理之。
二 依前點行合議審判時,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或無審判長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三 下列民事事件,除依法行簡易程序者外,為重大案件:
(一) 因營建工程事件涉訟者。
(二) 因醫療糾紛涉訟者。
(三) 因海洋污染、工業污染、環境保護涉訟者。
(四) 因祭祀公業派下權涉訟者。
(五) 因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涉訟者。
(六) 因國際貿易及海商事件涉訟者。
(七) 因保險契約涉訟者。
(八) 因勞動契約涉訟者。
(九)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台幣陸佰萬元。
(一○) 其他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繁雜者。
前項第九款所定之金額或價額,得由院長斟酌當地社會經濟實際情形增減之。
四 重大刑事案件認定標準,依「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定之。
五 行合議審判之裁判評議簿,由庭長或審判長保管之。
六 庭長審閱候補法官依獨任制所製作之裁判原本或研閱實任及試署法官所製作之裁判正本發見有左列缺失時,應填具審閱表或研閱表:
(一) 民事部分:
1 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未以裁定駁回,或未命補正,逕行裁判者。
2 主文之記載顯然欠妥或違反法律之規定者。
3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4 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5 訴外裁判者。
6 有其他重大違誤者。
(二) 刑事部分:
1 科刑逾越法定範圍或刑之加減有違誤者。
2 應免除其刑,而未免除其刑者。
3 應為實體判決,而誤為程序判決;應為程序判決,而誤為實體判決者。
4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逾六個月,或不應易科罰金而諭知易科標準者。
5 主文、事實與理由顯有矛盾者。
6 除刑事訴訟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7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8 有其他重大違誤者。
七 庭長對該庭法官審理之案件,應注意有無拖延不結或遲延宣示判決、公告主文或交付裁判書原本情事,並督促從速辦理。
八 庭長對本庭法官之言行操守,應隨時注意觀察,如發現有具體不法事實者,應即報請院長處理之。
九 庭長之考績,應參考該庭法官之辦案成績為之。
一○ 庭長審閱或研閱裁判書類及監督該庭法官認真負責者,得酌予獎勵。其有疏失或懈怠情事者應酌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