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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1)院台廳民一字第 29597 號
要旨
法院審理或辦理外國人涉訟事件,如認定其委任無誤,他造亦不爭執,其委任狀無須再經認證手續
主旨
各級法院審理或辦理外國人涉訟事件,就其委任狀 (或授權書) 及抵押權證明文件之審核,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就外國人涉訟,委任臺灣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之委任狀 (或授權書)之審核,應與審理本國人事件持相同之態度,如依卷證資料已足認其委任 (或授權) 為真正,而他造亦不爭執,即無須要求其委任狀 (或授權書) 應經認證手續。
二、當事人已提出抵押權證明文件之影本,而法院認應提出原本者,無論該當事人為本國人或外國人,如已陳明該證明文件之原本附於他案卷宗,應即調閱該卷宗或請該承辦法官或法院協助查證其影本是否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