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各法院處理性侵害及與刑法強制性交罪相結合之犯罪案件,為避免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案情,請依規定辦理
主旨
各法院處理性侵害及與刑法強制性交罪相結合之犯罪案件,為避免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案情,以保障被害人權益,應切實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本院訂頒之「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之規定,並參酌內政部訂頒之「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 各法院處理性侵害事件,早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以 (八九)院台廳刑一字第○四二六五號函請各法院應切實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本院訂頒之「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之規定查照辦理。 二 邇來外界仍有反應,法院辦理性侵害案件,偶有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之情事,本院茲再重申各法院辦理性侵害案件應切實依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裁判及其他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如確有記載之必要,得僅記載其姓氏、性別或以使用代號之方式行之」之規定辦理,另就與刑法強制性交罪相結合之案件,同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與刑法強姦罪相結合之犯罪案件,法院於辦理時,準用本準則之規定」,亦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 為避免關於性侵害之犯罪被害人因重複陳述案情,再度產生心理創傷,法官審判時可參考內政部訂頒之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第十九點第二項「檢察官、法官於偵查或審判時,宜先勘驗被害人詢 (訊) 問錄影帶,瞭解被害人陳述之內容,避免就同一事項重複傳訊被害人」之規定,審理中尤宜注意隔離訊問被告、被害人,並規劃其到庭時不同之出入路線,以免被害人受騷擾。 四 檢附「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乙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