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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秘台參字第 13903 號
要旨
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五條之四第一項之小額消費爭議額度定為新臺幣十萬元
主旨
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五條之四第一項之小額消費爭議額度,業經行政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以院臺聞字第○九二○○二○二一四號令定為新臺幣十萬元,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院臺聞字第○九二○○二○二一四C號函辦理。
二 隨文檢附前揭函影本。
附件 一:行政院 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院臺聞字第○九二○○二○二一四C號
主旨
「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五條之四第一項之小額消費爭議額度,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以院臺聞字第○九二○○二○二一四號令定為 新臺幣十萬元,請查照。
說明
一 本案係依本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九十二年四月十日消保法字第○九二○○○○四七四號函及消費者保護者第四十五條之四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 檢送本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院臺聞字第○九二○○二○二一四號令影本一份。
附件 二:行政院 令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院臺聞字第○九二○○二○二一四號
全文內容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五條之四第四項訂定小額消費爭議之額度為新臺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