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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院台廳民一字第 2240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08 月 31 日

要旨

「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廢止

主旨

「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自本 (九十二) 年九月一日廢止,請查照。

說明

「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及「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業經本院於八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自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原「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已無存在必要,應予廢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2)院台廳民一字第 2240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08 月 31 日發布,要旨:「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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