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院台廳民一字第 22402 號
要旨
「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廢止
主旨
「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自本 (九十二) 年九月一日廢止,請查照。
說明
「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及「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業經本院於八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自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原「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已無存在必要,應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