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院台廳家一字第 0311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少年法院 (庭) 調查性侵害事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

主旨

檢送本院發布之「少年法院 (庭) 調查性侵害事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及附件表單暨說明各乙份,請 查照。

附件

少年法院 (庭) 調查性侵害事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一 為保障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權益,避免少年法院 (庭) 受理性侵害事件後,分別詢 (訊) 問被害人,致其因重複陳述案情,再度產生心理創傷,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少年性侵害事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之作業流程,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刑事訴訟法及本注意事項辦理,並參考「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 少年法院 (庭) 應指定專責聯絡人,負責與直轄市、縣 (市) 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之業務聯繫事項。

四 少年法院 (庭) 每日應置輪值法官,即時處理少年性侵害事件。

五 少年法院 (庭) 應於值日法庭內提供性侵害防治中心專責聯絡人之姓名、電話及聯絡方式等資料,以供輪值法官使用。

六 少年法院 (庭) 接獲司法警察 (官) 以傳真或其他方式檢送之被害人詢 (訊) 問筆錄及相關資料後,應向承辦之司法警察 (官) 詢明下列事項:

(一) 事件受理經過及社工人員所評估之被害人身心狀況、陳述意願、陳述能力等情形,與被害人是否填具「性侵害事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同意書」。

(二) 被害人如為身心障礙或未滿十八歲者,是否有延請適當之專業人員在場協助其陳述。

(三) 詢 (訊) 問地點是否為設有專業診療會談室之專責醫院、性侵害防治中心或其他適當場所。

七 少年法院 (庭) 對於司法警察 (官) 以傳真或其他方式檢送之被害人詢 (訊) 問筆錄及相關資料,應立即核閱,不得延宕。如認為有調查未完備者,應即指揮司法警察 (官) 補充詢 (訊) 問,並隨時與承辦之司法警察 (官) 保持連繫,瞭解調查進度。

八 少年法院 (庭) 因報告、移送或請求而受理之少年性侵害事件,法官於詢 (訊) 問被害人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記明筆錄:

(一) 明確告知為使被害人能一次完整陳述受害經過,以減少日後應詢 (訊) 次數,並使被害人在驗傷、採證及應詢 (訊) 過程中,皆有專案社工人員及醫療人員陪同,以隨時給予司法程序上之協助、緊急安置、心理輔導等必要之協助,被害人可選擇先不為案情之陳述,待專案社工人員進行詢 (訊) 前訪視,並評估於適合接受詢 (訊)問之期間內進行詢 (訊) 問。

(二) 被害人同意接受專案社工人員協助者,應以電話或傳真「受理性侵害事件通知單」 (如附件表單) 或以其他方式通知性侵害防治中心派員來院協助被害人,並指示法警引導被害人至談話室或其他適當之處所等候。

(三) 如有指認現行犯或保全證據等急迫情形而有即時詢 (訊) 問被害人之必要者,得於此範圍內進行詢 (訊) 問,詢 (訊) 問完畢後,再由專案社工人員進行詢 (訊) 前訪視。

(四) 被害人拒絕專案社工人員協助,並要求立即進行詢 (訊) 問者,應以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之方式,使被害人完整陳述被害經過,並就其陳述未完足之處詢 (詢) 明之。詢 (訊) 問完畢後,即請被害人返回。再以電話或傳真「受理性侵害事件通知單」或以其他方式通知性侵害防治中心。

九 少年法院 (庭) 對於已依內政部訂定之「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辦理之少年性侵害事件,於傳喚被害人進行調查前,應先勘驗被害人應詢 (訊) 錄音帶或錄影帶,勘驗時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詢 (訊) 問過程是否始未連續錄音、錄影,一次完成;錄音、錄影或其他電磁資訊是否完整、清晰。

(二) 因故不能一次完成錄音及錄影者,是否經專案社工人員評估確有依「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進行詢 (訊) 問之必要,並檢具相關資料,報請少年法院 (庭) 許可。

(三) 是否有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及經被害人申請之專案社工人員等在場陪同及陳述意見之機會。如有干擾程序進行或影響被害人陳述情形者,宜適當處理。

(四) 少年同時到場時,是否使用談話室內之單面玻離或電腦視訊系統設備進行指認或隔離詢 (訊) 問。

一○ 少年法院 (庭) 傳喚被害人進行調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於少年法院 (庭) 之談話室或其他適當之地點進行之。

(二) 以溫和、懇切之態度耐心為之,給予被害人充分陳述之機會,並避免就相同事項重複詢 (訊) 問。

(三) 使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及經被害人申請之專案社工人員等在場陪同及陳述意見之機會。如有干擾程序進行或影響被害人陳述情形者,宜適當處理。

(四) 少年同時到場時,使用談話室內之單面玻璃或電腦視訊系統設備進行指認或隔離詢 (訊) 問。

附件

少年法院 (庭) 調查性侵害事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說明壹 背景鑑於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於司法程序處理過程中,當因調查證據以發現真實之需要,反覆接受刑事偵查及審判之傳訊,被害人因須於每次接受詢 (訊) 問時,重複回憶並陳述被害經過,形成對被害人之二度創傷,導致被害人怯於採取國家所提供之司法救濟管道,有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之目的。此外,性侵害之被害人如為年幼或身心障礙等陳述能力有所欠缺者,更需結合社工、心理、醫療等專業人力資源之協助以完成偵訊。故而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四日第八次會議決議推動「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制度」,期於無礙犯罪事實之發現前提下,整合檢察、警察、社政及醫療等單位處理性侵害案件流程,不但即時提供被害人必要之診療、保護及法律扶助;在偵訊過程中,藉由社工、心理、醫療等專業資源之結合,朝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之方向努力,期望透過被害人保護之專業服務之提升,建構人性化之司法程序。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為此組成專案小組研議訂頒「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各相關機關亦各秉權責分別訂頒規範以資因應 (該要點及相關規範名稱如附件) ,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於臺北市、高雄縣及花蓮縣等三區先行實施;復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推動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第二階段專案小組會議第三次會議決議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將高雄市、基隆市納入第二階段實施地區。

又為維護少年之建全自我成長發展權,少年觸犯性侵害犯罪之事件僅能由專司處理少年事件之組織即少年法院 (庭)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進行調查及審理,以避免少年過早進入刑事處分程序。因此,不論何人,或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得向該管少年法院 (庭) 報告,或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庭) 進行調查,此即少年事件為貫徹保護優先主義所採行之全案移送原則。少年法院 (庭) 於少年涉性侵害事件之調查階段,依前開原則,自應一併納入本作業流程處理,俾於落實少年保護原則下,兼顧被害人權益之保護。內政部遂於前開「推動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第二階段專案小組會議第三次會議決議,將少年涉性侵害事件者,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起納入實施範圍。

貳 目的少年法院 (庭) 調查性侵害事件之被害人時,在警政、社政、醫療等專業人員的共同協助下,儘量一次詢 (訊) 問完畢,避免被害人重複陳述。

參 施行之階段、期間及地區配合「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之實施,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起,由高雄市、高雄縣、臺北市、花蓮縣、基隆市所屬之臺灣高雄少年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等少年法庭先行實施。嗣後之實施期程及地區,將配合內政部各地區納入期程辦理。

附件

各機關訂頒之相關規範一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

二 「檢察暨司法警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參考要領」。

三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詢 (訊) 問被害人須知」。

四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會談室設備一覽表」。

五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訊前訪視紀錄表」。

六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同意書」。

七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

八 「地方法院檢察署受理性侵害案件通知單」。

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處理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注意事項」。

一○ 「警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實施計畫」。

一一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說明」。

一二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問答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2)院台廳家一字第 0311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01 月 28 日發布,要旨:「少年法院 (庭) 調查性侵害事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