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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院台廳家一字第 15054 號
要旨
廢止「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要點」及「表揚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
主旨
「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要點」及「表揚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廢止,請查照。
說明
一 查「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規則」於六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以院臺廳二字第○三○一九號函發布實施,嗣並於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以院臺廳刑二字第一四七七五號函修正名稱為「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要點」及部分文字發布實施在案。又本院依前開要點第十二點之規定,於六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以院臺廳二字第○三九三一號函訂頒「表揚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發布實施,嗣於八十一年七月十三日以院臺廳刑二字第一○九八九號函暨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以院臺廳刑二字第一四七七五號函先後修正發布實施在案。
二 緣立法院於八十六年間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時,以同年十月二十三日台院議字第三六八三號函示修正該法時通過之第七項附帶決議:「司法院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就現任之榮譽觀護人及大專輔導員制度,就其名稱、選任、工作範圍及方式深入檢討改進,並應建立選任、訓練、獎勵全套計畫,以結合社會資源,充實輔導知能」。本院乃依該附帶決議內容,於九十年三月一日以院臺廳刑二字第○五一六五號函訂頒「地方 (少年) 法院設置輔導志工要點」,嗣於同年九月五日以院臺廳家一字第二二○六○號函修正名稱為「地方 (少年) 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暨全文二十三點發布實施在案。
三 又有關少年法院 (庭) 少年志工之設置及服務績效優良之表揚等節,均已納入「地方 (少年) 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重新檢討規範之。故前開「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要點」及「表揚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等已無繼續存在之必要,爰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