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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3)院台廳司二字第 0529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2 月 22 日

要旨

修正「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

主旨

「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八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及第十四點,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修正,檢送該要點全文一份,請 查照。

附件

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

一、司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視察督導所屬各機關推進業務,提高司法效能起見,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本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每年辦理。但各廳、處對於主管業務有視導必要時,亦得隨時擬具視導計畫,報請院長核定後派員視導。

二、本院為了解所屬各機關案件進行及各項業務處理情形,得調取各種簿冊電子檔。

三、本院對於非直屬機關之視導,得聯合其直屬監督機關辦理,直屬監督機關對於已實施聯合視導之業務,不必再行視導。

四、視導之範圍如左:

(一) 行政業務:由本院秘書處、資訊管理處、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政風處負責,就房舍之修建、財產、文書、事務、檔案之管理,資訊、人事行政、會計、統計、政風等業務,作深入考察或研究。(二) 民刑事業務:由本院民事廳、刑事廳負責,就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辦案績效,交通事件,強制執行及非訟事件等業務,作深入考察或研究。

(三) 行政訴訟及公務員懲戒業務:由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負責,就各級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業務,作深入考察或研究。

(四) 少年及家事業務:由本院少年及家事廳負責,就各級法院少年及家事業務,作深入考察或研究。

(五) 研考業務:由本院司法行政廳負責,就年度工作計畫,研究發展進度,法院組織,法庭尊嚴之維護,便民服務成果,訴訟輔導及其他管考作業之查證,作深入考察或研究。

(六) 專案視導:由本院院長指派適當人員,就特定案件作詳密調查或研究。

前項各款之視導,於必要時得合併行之。

五、依本要點第四點第二項辦理之審判業務及研考業務合併視導,各受視導機關每二年至少受視導一次。本項視導應於每年一月間,分由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會同各相關廳處就主管業務,擬具視導計畫連同參加視導人員,一併報請院長核定辦理。

六、視導人員應照視導計畫所列項目,充分準備有關參考資料,研究視導所採取之方法。

七、視導人員應認真視導,不隱諱業務缺點,探求問題癥結,切實檢討各機關業務上優點與缺失,提供改進辦法。

八、視導人員除照規定報支出差旅費外,不得接受招待。

九、視導人員前往各機關視導時,在不影響審判獨立原則之下,得調閱案卷簿冊,發現疑問應向承辦人員當面查詢或召開座談會,提出業務上優劣得失,交換意見。

十、視導人員於視導期間,應特別重視有關司法人員風紀之查察,如發現具體事實,儘速報院核辦。

十一、視導人員對於各方輿論及人民陳訴或建議事項,應列入視導報告報院處理。

十二、視導人員應於視導完成後一個月內,提出視導報告。依本要點第五點辦理之合併視導,視導報告應送交擬具視導計畫單位彙整。但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一項但書及第四點第一項第六款之視導,視導報告由視導人員自行簽報。

視導報告應函送受視導機關改善,並隨時檢討其改進情形。

十三、視導期間發現所屬機關業務承辦人員,工作績效特優或廢弛職務而致違誤情節重大者,應分別簽敘事實,報請獎懲。

十四、本要點自下達日實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3)院台廳司二字第 0529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2 月 22 日發布,要旨:修正「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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