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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令牘字第 2722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2 年 12 月 18 日

要旨

為期便民執行法院於可能範圍內宜就現耕農民其他財產先行執行

全文內容

按強制執行案件之債務人,為現耕農民,而就其稻谷為查封拍賣時,債務人 (即現耕農民) 請求保留下期種谷,換肥料谷及耕地承領價谷者,其請求於法難謂有據。惟有協助實施扶植自耕農及耕者有其田之政策,如該債務人 (現耕農民) 另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執行法院自宜就其他財產先行查封拍賣,儘可能範圍內保留其上開各種稻谷之應繳數額,以貫澈便民之旨 (參閱本院四十二年十二月七日令牘字第二六○八三號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令牘字第 2722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2 年 12 月 18 日發布,要旨:為期便民執行法院於可能範圍內宜就現耕農民其他財產先行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