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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南院鵬文字第 3260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06 月 10 日

要旨

認證文書之翻譯本,應先審認私文書之原本為真正,再就翻譯文義為審查

全文內容

認字第 270 號應注意認證文書之翻譯本,依公證法第 101 條第 3 項、第 4 項規定,應先審認私文書之原本為真正,再就翻譯文義為審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南院鵬文字第 3260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06 月 10 日發布,要旨:認證文書之翻譯本,應先審認私文書之原本為真正,再就翻譯文義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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