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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二字第 0970010026 號
要旨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之人員及檢覈及格人員經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仍不得以該資格調任原職系以外之職務一案補充說明
主旨
檢送銓敘部有關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轉任之人員及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繼續任用之檢覈及格人員,不得以復應之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資格,調任原得適用職系以外之職務一案補充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依本院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97 年 5 月 1 日部銓二字第 09729311672號函辦理,並檢附影本乙份。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地院(35)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含附件)
附件
銓敘部 函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1 日部銓二字第 09729311672 號主 旨:有關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轉任之人員及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繼續任用之檢覈及格人員,不得以復應之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資格,調任原得適用職系以外之職務一案,請 查照並確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按旨揭事項,本部業以同日期文號令發布在案,為期明確,爰再予以補充說明。
二、基於維護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衽公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專技轉任條例)規定轉任之人員及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33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繼續任用之檢覈及格人員,復應 96 年度以前(含 96 年度)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者之權益考量,於前開通令發布復,初次以該升官等考試及格資格改派高一官等或同官等之職務(含原職改派)時,得選擇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俸給法)第 9 條規定重新銓敘審定俸級,並解除原得適用職系調任限制。至於前開通令發布前,業以所具 96 年度升官等考試及格資格,依俸給法第 9 條規定辦理銓敘審定之該 2 類人員,得選擇改依通令規定重新銓敘審定,並於本年 8 月底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又上開人員於送審時,均應同時檢附切結書,以確定選擇適用之規定,且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茲例舉如下:
(一)某甲原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或檢覈考試及格,前經本部依專技轉任條例或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審定合格實授,歷至 96 年考績晉敘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十級 520 俸點有案,其應 96 年度以前(含 96 年度)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擬於 97 年7 月初次以該升官等考試及格資格調任薦任官等職務時,依其選譯適用通令前之規定或通令之規定,得銓敘審定之情形如下:
1.適用通令前之規定辦理銓敘審定:核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385 俸點,並得解除原得適用職系調任限制。
2.適用通令之規定辦理銓敘審定:核敘薦任第六職等年功俸五級 520 俸點,惟不得調任原得適用職系以外之職務。
(二)某乙原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前經本部依專技轉任條例規定容定合格實授,歷至 96 年考績晉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 490 俸點有案,嗣應 96 年度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97 年 1 月10 日原職務改以該升官等考試及格資格辨理銓敘審定,依其選擇適用通令前之規定或通令之規定,得銓敘審定之情形如下:
1.適用通令前之規定辨理銓敘審定:自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385俸點起敘,曾任薦任第六職等以上之年資按年提敘俸級(按,須符合俸給法第 17 條規定),並得解除原得適用職系調任限制。2.適用通令之規定辦理銓敘審定:仍核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 490 俸點,且不得調任原得適用職系以外之職務。
正本
考試院編纂室(請刊登公報)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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