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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二字第 097001002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之人員及檢覈及格人員經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仍不得以該資格調任原職系以外之職務

主旨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轉任之人員及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繼續任用之檢覈及格人員,不得以復應之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資格,調任原得適用職系以外之職務。上開人員以該升官等考試及格資格調任高一官等職務(含原職改派)時,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5 條規定核敘俸級;調任同官等職務(含原職改派)時,依俸給法第 11 條規定核敘俸級,請 查照。

說明

依本院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97 年 5 月 1 日部銓二字第 09729311671號令辦理,並檢附影本乙份。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地院(35)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含附件)

附件

銓敘部 令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1 日部銓二字第 09729311671 號全文內容: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轉任之人員(以下簡稱專技轉任人員)及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繼續任用之檢覈及格人員(以下簡稱原檢覈及格醫事人員),不得以復應之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資格,調任原得適用職系以外之職務。上開人員以該升官等考試及格資格調任高一官等職務(含原職改派)時,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俸給法)第 15 條規定核敘俸級;調任同官等職務(含原職改派)時,依俸給法第 11 條規定核敘俸級。

二、民國 91 年 8 月 30 日俸給法修正施行後,前開人員業已調任高一官等職務(含原職改派),經本部依該法第 9 條規定重新銓敘審定俸級,並解除原有適用職系調任限制者,不予變更。

三、應 96 年度以前(含 96 年度)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之專技轉任人員及原檢覈及格醫事人員,於本通令發布後,初次以該升官等考試及格資格調任高一官等或同官等之職務(含原職改派)時,得選擇適用本通令前之規定重新銓敘審定俸級,並解除原得適用職系調任限制,但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四、本部歷次關於專技轉任人員及原檢覈及格醫事人員,復應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者,應以所具升官等考試及格責格重新銓敘審定俸級之函釋,自即日起均停止適用。

正本

考試院編纂室(請刊登公報)

副本

考選部、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人二字第 097001002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發布,要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之人員及檢覈及格人員經公務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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