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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0960025542 號
要旨
96 年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考績評比,法官以外行政人員及法官各以50%、75%為原則
主旨
本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 96 年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仍請依照 90 至 95 年標準,法官以外行政人員以 50 %為原則,最高不超過 75 %;至於所屬各機關法官則以 75 %為原則,最高不超過 90 %,請 查照。
說明
依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致本院秘書長牋函辦理,並檢附牋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