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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處四字第 094001412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7 月 10 日

要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 15 條修正條文

主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 15 條修正條文乙份如附件 (亦登載於該會網站 http://www.pcc.gov.tw\ 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乙法及相關規定\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請 參考。說 明: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4 年 6 月 29 日工程企字第 09400232190 號函辦理。 (檢附原函影本) 。

二、本件業務承辦人員:黃瑛琪,電話:23618577 轉 426。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

副本

本院會計處、政風處、資訊管理處、秘書處

附件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工程企字第○九四○○二三二一九○號主 旨:檢送本會訂頒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 15 條修正條文乙份如附件 (亦登載於本會網站 http://www.pcc.gov.tw\ 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子法及相關規定\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請 參考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說明

一、為使創作做最大流通及利用,以增進社會利益,機關辦理採購之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宜考量避免因取得不必要之權利而增加採購成本,特就旨揭條文第 3 款規定進行調整,並增訂第 4 款及第 5款規定,原第 4 款至第 10 款配合移列至第 6 款至第 12 款。

二、機關辦理採購,建議儘量參採本會所訂範本,以杜爭議。

正本

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

美國在臺協會、美國商會、臺灣 IBM 公司、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附件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 15 條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權利及責任

(一) 廠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二) 廠商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 廠商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 (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營業秘密、植物品種權等) 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互補項目得複選,如僅涉及著作權者,請就第 4 目至第 12 目勾選。註釋及舉例文字,免載於招標文件)註:在流通利用方面,考量資訊軟體系統開發之特性,如其內容包含機關與廠商雙方之創作智慧,且不涉及機關安全、專屬使用或其他特殊目的之需要,機關得允許此軟體著作權於機關外流通利用,以增進社會利益。機關亦宜考量避免因取得不必要之權利而增加採購成本。

1.□機關取得部分權利 (內容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2.□機關取得全部權利。

3.□機關取得授權 (內容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4.□機關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財產權。

例:採購已在一般消費市場銷售之套裝資訊軟體,機關依廠商或第三人之授權契約條款取得永久無償使用權。5.□以廠商為著作人,並取得著作財產權,機關取得下列著作財產權授權,於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及約定授權範圍內,有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該著作之權利,廠商不得撤銷此項授權,且機關不須因此支付任何費用。 (項目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1】 □重製權 【2】 □公開口述權【3】 □公開播送權【4】 □公開上映權【5】 □公開演出權【6】 □公開傳輸權【7】 □公開展示權【8】 □改作權 【9】 □編輯權【10】□出租權例:採購一般共通性需求規格所開發之資訊應用軟體,如約定由廠商取得著作財產權,機關得就業務需要,為其內部使用之目的,勾選【1 】重製權及【9 】編輯權。如機關擬自行修改著作物,可勾選【8 】改作權。

如採購教學著作物,可勾選【2 】公開口述權及【6】公開播送權。

6.□以廠商為著作人,其下列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同時讓與機關,廠商並承諾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 (項目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1】 □重製權 【2】 □公開口述權【3】 □公開播送權【4】 □公開上映權【5】 □公開演出權【6】 □公開傳輸權【7】 □公開展示權【8】 □改作權 【9】 □編輯權【10】□出租權例:採購一般共通性需求規格所開發之資訊應用軟體,機關得就業務需要,為其內部使用之目的,勾選【1 】重製權及【9 】編輯權。如機關擬自行修改著作物,可勾選【8 】改作權。如採購教學著作物,可勾選【2 】公開口述權及【3 】公開播送權。

7.□以廠商為著作人,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廠商並承諾對機關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

例:採購機關專用或機關特殊需求規格所開發之資訊應用軟體,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全部。

8.□以機關為著作人,並由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全部。

9.□機關出資委託廠商設計之資訊應用軟體於開發或維護完成後,以機關為著作人,並由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全部,廠商於開發或維護完成該應用軟體時,經機關同意: (項目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1 】□取得機關之使用授權與再授權之權,於每次使用時均不需徵得機關之同意。

【2 】□取得機關之使用授權與再授權之權,於每次使用均需徵得機關同意。

10.□機關與廠商共同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例:採購廠商已完成之資訊應用軟體,並依機關需求進行改作,且機關與廠商均投入人力、物力,該衍生之共同完成之著作,其著作人格權由機關與廠商共有,其著作財產權享有之比例、授權範圍、後續衍生著作獲利之分攤內容,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11.□機關取得授權,於利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有轉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之權利。上開他人包括:(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12.□其他。 (內容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例:機關得就其取得之著作財產權,允許廠商支付對價,授權廠商使用。

(四) 訂約機關為政府機關者,以政府機關所屬公法人為權利義務主體。

(五) 廠商保證對於其受雇人或受聘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 11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2 條規定,與其受雇人或受聘人約定以廠商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惟此一約定僅止於廠商與其受雇人或受聘人間。廠商與機關間之權利及責任,仍以本契約為準。

(六) 除另有規定外,廠商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廠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廠商負擔。

(七) 機關及廠商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八) 機關對於廠商、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廠商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九) 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十) 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廠商應保證得標廠商依契約履行義務,如有不能履約情事,即續負履行義務,並就機關因此所生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一) 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代得標廠商履行義務者,有關廠商之一切權利,包括尚待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一併移轉由該連帶保證廠商概括承受,本契約並繼續有效。得標廠商之保證金及已履約而尚未支付之契約價金,如無不支付或不發還之情形,得依原契約規定支付或發還該得標廠商。

(十二) 廠商與其連帶保證廠商如有債務等糾紛,應自行協調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處四字第 094001412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7 月 10 日發布,要旨: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 15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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