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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60004211 號
要旨
民眾持憑外國法院判決申請收養登記,應由我國法院審查許可後辦理,涉及私權糾紛部分,則依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主旨
關於貴部函詢李○○女士持憑外國法院判決申請收養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6 年 2 月 15 日法律決字第 0960005221 號函。
二、按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除據為執行名義請求本國法院強制執行者,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應經本國法院宣示許可其執行外,各機關均可依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規定為形式上之審查,決定是否承認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是旨揭李女士持外國法院確定判決申請收養登記乙案,應由登記主管機關參考上開法律規定,斟酌審認之。如涉及私權爭執時,得由利害關係人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