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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397 號
要旨
關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經判決離婚,於修正後申請辦理未成年子女監護登記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主旨
關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經判決離婚,於修正後申請辦理未成年子女監護登記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八八)律決字第00八一0八號函。
二、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有關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事項,同編施行法並未修正,故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經法院判決離婚,而該判決未酌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且夫妻亦未約定時,關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本於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由夫任之。至於行使親權之一方如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有不利於子女之情事時,則得依修正後之相關規定請求法院改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
三、以上意見僅供參考,至於來函所詢莊君申請辦理其未成年子女監護登記是否准許一事,仍宜由戶政機關本諸職權自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