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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7000692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辨理查封動產或不動產等民事強制執行業務時,應由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執行,並作成筆錄

主旨

提示辦理民事強制執行業務應行改進事項如說明所示,請 查照。

說明

一、按「查封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為之。」、「查封不動產,由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依左列方法行之:……」強制執行法第 46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76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是動產或不動產之查封,應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為之,並由書記官依法作成筆錄,惟邇有法院僅命執達員前往實施,於法未合,請積極改善。

二、為提高拍定率,本院於法拍屋網站設置「點交」及「空屋」欄位供民眾瀏覽,請各法院於製作拍賣公告時,一併點選相關選項,俾前開網站資料完整呈現,便利民眾查詢。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高雄少年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7000692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5 日發布,要旨:辨理查封動產或不動產等民事強制執行業務時,應由法官命書記官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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