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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7000816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4 月 10 日

要旨

檢附「律師擔任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建議標準」,提供各法院於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時,選任律師為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之參考

主旨

檢附「律師擔任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建議標準」一件,請 卓參。

說明

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 16 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二、又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旨揭標準係提供各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時選任律師為監督人、管理人報酬計付之參考。該費用依消債條例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7000816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發布,要旨:檢附「律師擔任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建議標準」,提供各法院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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