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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刑一字第 0930018016 號
要旨
有關公訴人、辯護人等席位前之電腦螢幕,為因應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故均開啟供覽視筆錄內容,但審判長依具體個案認定開啟螢幕有礙法庭活動順暢者,得決定不予開啟
主旨
貴會反應部分法院開庭時,無故關閉辯護人或代理人席位前電腦螢幕,造成不便且延滯訴訟程序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九三) 律聯字第九三一二二號函。
二、本院前為因應新修正刑事訴訟法之施行,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以院台廳刑一字第 0930012553 號函請各法院刑事案件開庭時,不論準備或審理程序,公訴人、辯護人 (或代理人) 及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等席位前之電腦螢幕,均開啟供覽視筆錄內容,但審判長斟酌具體情狀,認開啟螢幕有礙法庭之活動順暢者,得不予開啟。是刑事案件開庭時,法庭電腦螢幕原則上固應開啟,惟審判長仍得斟酌具體個案情形,決定不予開啟。來函僅泛指部分法院無故關閉辯護人或代理人席位前電腦螢幕,未敘明具體個案,本院尚難進一步查明處理。三、目前第一、二審各法院正進行相互訪視,其中法庭電腦螢幕是否開放供覽視,已列為法庭觀察項目之一,將來彙整全部觀察記錄,如發現有應改進之情形,將作進一步處理。
正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