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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人二字第 0960019087 號
要旨
檢送修正後之「地方法院及少年法院約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約僱佐理員遴用要點」
主旨
修正「地方法院及少年法院約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約聘佐理員遴用要點」全文 15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地方法院約聘心理測驗員、約聘心理輔導員及約聘佐理員遴用要點」名稱修正為「地方法院及少年法院約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約僱佐理員遴用要點」,並修正相關規定,檢送修正後條文及對照表各 1 份。
二、本院民國 84 年 9 月 27 日(84)院台人一字第 12526 號函發布「高等法院所屬法院約聘心理輔導員遴用要點」、本院 89 年 10 月24 日(89)院台人二字第 25075 號函修正發布「地方法院約聘心理測驗員、約聘心理輔導員及約聘佐理員遴用要點」及本院 90 年 1月 5 日(90)院台人二字第 572 號令修正發布「地方法院約僱檢驗佐理員遴用辦法」,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臺灣高等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附件
地方法院及少年法院約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約僱佐理員遴用要點一、各地方法院及少年法院約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約僱佐理員之遴用資格、工作職掌、敘薪、考核事項,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約聘心理測驗員應具備下列資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心理學系、臨床心理學系、諮商心理學系、教育心理學系、應用心理學系、犯罪心理學系等有關科系畢業者。
符合前項資格且具下列條件其一者,得優先遴用:
(一)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及格者。
(二)曾在醫療院所、大專院校之輔導或諮商中心、社區性心理衛生中心等相關機構從事二年以上心理測驗工作經驗,並提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者。
(三)曾修習「心理及教育統計」、「心理測驗」、「心理衡鑑」課程者。
三、約聘心理輔導員應具備下列資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心理學系、臨床心理學系、諮商心理學系、教育心理學系、應用心理學系、犯罪心理學系、社會工作學系、青少年兒童福利學系、輔導學系等有關科系畢業者。
符合前項資格且具下列條件其一者,得優先遴用:
(一)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者。
(二)曾在醫療院所、大專院校之輔導或諮商中心、社區性心理衛生中心等相關機構從事二年以上心理輔導工作經驗,並提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者。
四、本要點所稱約僱佐理員,依其遴用資格及職掌,分為約僱觀護佐理員及約僱檢驗佐理員。
五、約僱觀護佐理員應具備下列資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修習法律、行政、教育、社會、心理、犯罪防治輔導、青少年兒童福利等科目達八個學分以上者。
六、約僱檢驗佐理員應具備下列資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醫學、護理、檢驗、藥劑、化學、生物等相關科系畢業,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一年以上採尿工作經驗者。
七、約聘心理測驗員之工作如下:
(一)承法官、少年調查官之命,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裁定前個案(審前調查、適當輔導、觀察)之心理測驗、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理建檔、資料保存等事項。
(二)承法官、少年保護官之命,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保護處分個案、轉介心理治療個案、親職教育個案之心理測驗、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理建檔、資料保存等事項。
(三)協同鑑定性侵害、暴力加害少年之身心狀況。
(四)法令所定之其他事務。
(五)臨時交辦事項。
八、約聘心理輔導員之工作如下:
(一)承法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之命,辦理所交付個案之心理輔導、諮商及心理治療、製作書面報告、資料保存、歸檔等事項。
(二)進行特殊個案之心理輔導、諮商及心理治療及轉介精神治療之先期評估。
(三)配合辦理性侵害、暴力加害少年之身心輔導事項。
(四)法令所定之其他事務。
(五)臨時交辦事項。
九、約僱觀護佐理員之工作如下:
(一)協助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處理一般調查保護行政工作。
(二)臨時交辦事項。
十、約僱檢驗佐理員之工作如下:
(一)受理經指定採驗尿液少年報到及引導其進行尿液採集。
(二)填寫尿液採集作業進行簿及相關之表格。
(三)答覆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尿液採集相關事項之詢問。
(四)監看少年是否將尿液檢體分裝完畢及有無調包、攙假情事。
(五)檢測尿液檢體溫度。
(六)通知檢驗機構派員簽收領取檢體。
(七)告知少年相關醫療常識及疏解其緊張情緒。
(八)法令所定之其他事務。
(九)臨時交辦事項。
十一、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僱)用。約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約僱觀護佐理員及檢驗佐理員,由各用人機關依本要點規定,遴用合格人員並聘、僱之。
各地方法院及少年法院遴用約聘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之聘用名冊,應依規定程序報送銓敘部登記備查,並副知臺灣高等法院及司法院。
各地方法院及少年法院遴用約僱觀護佐理員及檢驗佐理員之約僱名冊應報請臺灣高等法院備查,並副知司法院。
十二、本要點約聘(僱)人員薪點折合率,由各用人機關依各員所具學、經歷等因素,於每年度最高薪點折合率範圍內簽擬支給。其月支報酬依下列規定:
(一)約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
1.以大學學歷聘用者,自三六○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三七六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四二四薪點。
2.以碩士學歷聘用者,自三九二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八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四七二薪點。
3.以博士學歷聘用者,自四二四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四○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
4.任職期間取得更高學歷,且現敘薪點低於更高學歷起敘薪點者,得於取得更高學歷資格後,向用人機關書面申請改敘薪點,其薪點改敘日自申請日起生效。
5.曾任地方法院或少年法院約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嗣後再受聘者,如離職時所支薪點較各學歷起敘薪點高者,得依離職時所敘薪點敘薪。但離職時所敘薪點已高於各學歷薪點上限時,僅得依各學歷上限薪點起敘。
(二)約僱觀護佐理員自二八○薪點起敘,最高僅得敘至二八○薪點
(三)檢驗佐理員自二二○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二八○薪點。曾任地方法院或少年法院約僱檢驗佐理員,嗣後再受僱者,如離職時所支薪點較起敘薪點高者,得依離職時所敘薪點起敘。
本要點修正前,約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已支領高於各學歷上限薪點之現職人員,得按原薪點支酬至離職日止。
十三、本要點約聘(僱)人員之聘(僱)用期間,採曆年制,聘(僱)期一年。
因機關業務需要且經用人機關年終考核決定續予聘(僱)者,得於次年度續聘(僱)之。
十四、依第十三點第二項決定續聘之約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約僱檢驗佐理員,於年度內,任職同一受聘機關滿一年或於每年一月底前到職者,具參加年終工作考核之資格。
各用人機關應於年度終了前,考核其工作績效,並依下列考核結果調整報酬:
甲等:晉一階。
乙等:不晉階。
考列甲等人數比例併同各用人機關聘用法官助理人數計算,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並準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